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如何定义?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如何区别对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如何确定?就这些问题《人民日报 》独家采访了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
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答: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答: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微博、微信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义务
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
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
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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